时间:2015-09-20 10:22:56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太原法院危险驾驶罪判刑研究
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高发案件,虽然危险驾驶罪的的刑期都在六个月以下,但是驾驶员都不愿意被判处实刑。通常被判实刑的驾驶员上诉的概率比较高,如果有充足的理由,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还是比较高的。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对太原市的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危险驾驶罪20个案件的量刑调研,二审法院发回重审2件,改判7件,维持原判的11件,供司机朋友参考。
被告
案情:
酒精含量
审判法院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是否改判
改判理由
1
祝某
188.15mg/100ml
迎泽法院
三个半月,罚金9千元
二个月,罚金5千元
是
自首
2
胡某
215.65mg/100ml。
小店法院
三个月,罚金一万
维持原判
否
3
申某
180.46mg/100ml。
小店法院
二个半月,罚金9千元
一个半月,罚金9千元
是
深夜二点行车,缴纳罚金
4
郭某
208.58mg/100ml。
迎泽法院
四个月,罚金12000元
维持原判
否
5
陈某
210.84mg/100ml,发生事故
万柏林
三个月,处罚金15000元
维持原判
否
6
樊某
140.45mg/100ml
杏花岭
一个半月罚金七千元(已缴纳)。
维持原判
否
7
李某某
迎泽法院
三个月,处罚金一万元。
发回重审
8
张某
169.6mg/100ml。
小店法院
三个月,罚金八千元。
维持原判
否
9
张某
111.67mg/100ml
迎泽法院
一个月,罚金五千元。
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五千元(缴纳)
是
缴纳罚金
10
张某
177.91mg/100ml
小店法院
三个月,罚金9千元
二个月,罚金9千元(交纳)。
是
缴纳罚金
11
常某
179.7mg/100ml
小店法院
三个月,罚金八千元。
二个月,罚金千元。(缴纳)
是
缴纳罚金
12
宿某
144.20mg/100ml。
迎泽法院
二个月,罚金七千元。
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七千元(已缴纳)
是
缴纳罚金
13
孙某
112.57mg/100ml。
小店法院
一个半月罚金七千元。
一个半月天,缓刑二个月,罚金7000元(已缴纳)。
是
缴纳罚金
14
位某
234.40mg/100ml
杏花岭法院
四个半月,罚金一万二千元。
维持原判
否
15
靖某
168.50mg/100ml
杏花岭法院
一个半月,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维持原判
否
16
郑某
223.45mg/100ml
杏花岭法院
三个月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维持原判
否
17
王某
238.41mg/100ml
万柏林法院
二个月,罚金币10000元(已缴纳)。
维持原判
否
18
翟某
小店法院
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发回重审
19
牛某
279.14mg/100ml。
古交法院
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维持原判
否
20
杨某
197.31mg/100ml。
迎泽法院
四个月,罚金七千元。
维持原判
否
一、 改判缓刑的情形
案例:2015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宿某酒后驾驶晋A×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并州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晋国际饭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宿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20mg/100ml。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宿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宿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宿某自愿认罪,并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并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改判宿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二、 主动缴纳罚金可以减除一个月的处罚
案例:2014年10月28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常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长安牌小型汽车在小店区平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城大街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常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7mg/100ml。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认为,被告人常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常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认为,上诉人常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上诉人常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三、酒精含量虽高,但是驾车行驶时间为深夜,人少,可减轻处罚
案例:2014年6月8日3时38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晋A×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小店区滨河东路由南向北上南内环桥南匝道行驶至南内环桥东滨河东路南匝道口时,被执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62mg/100ml。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提出的关于因其孩子发高烧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辩解意见,经查,该辩解意见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
刘某以“其是在深夜快四点因孩子发高烧在滨河东路驾驶车辆回家途中被查,没有犯罪前科,真诚悔过,原判量刑过重,请依法改判其缓刑”等为由,提出上诉。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又是在凌晨三时许人员稀少的时段驾驶车辆,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理由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判处柳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高不能免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案例:牛某,山西省岢岚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2月25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牛某醉酒后驾驶晋A×号自由客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古交市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路口附近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弓某甲驾驶的晋A×号五菱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牛某、弓某甲、闫某、弓某乙、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古交市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检验,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9.14mg/100ml。
古交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9.1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牛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事故,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牛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牛某关于“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且其在二审期间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请依法改判其免于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上诉人牛某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但上诉人牛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9.14mg/100ml,并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致四人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根据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应视为妥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