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受贿人由五年改判一年半

时间:2015-11-16 11:04:21    文章分类:刑辩实务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原副局长隰某在对一家公司经营的电玩城进行检查时给予关照,三次非法收受公司经营人倪某(已判刑)1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隰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隰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决隰某有期徒刑5年,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予以没收。

二审期间新的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取消贪污、受贿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数额规定,代之以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样较为原则的规定,导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北京二中院依法予以改判,以受贿罪判处隰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案扣押的隰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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