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2 09:19:10 文章分类:辩护词
关于陈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
法律意见书
迎泽区公安局:
受陈某家属的委托,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经过对陈某的会见询问,现就本案提出如下意见,希望贵院对陈某行为的性质,能够仔细斟酌、客观认定。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情况
2017年4月17日晚,陈某喝酒后在迎泽区交通一大所属辖区的南内环街驾车遇交警在十字路口查酒驾,由于陈某本人患有重度抑郁症,心里特别恐惧害怕,想逃避检查,遂将车开到铺路上,在为躲避行人,紧张慌乱情况下,车碰了两位人,陈某当时以为碰的是行人,事后才知道是协警。
2017年4月18日,陈某主动到交警队说明情况,陈述了2017年4月17日晚上的事情,陈某及家属都积极主动给伤者治疗以及各种赔偿费用,目前两位协警的轻微擦伤已经治愈。
二、陈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陈某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只有逃避审查的主观故意。
2. 陈某没有妨害公务的客观行为。陈某是在辅路上将两位协警剐蹭,案发当时两位协警并非在执行公务,他们既没有穿反光背心,也没有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所以陈某剐蹭到协警的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
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七十条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第七条规定: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辩护人认为,两位协警没有穿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周边也没有发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两位协警并非在执行公务,陈某也无法推断出其在履行公务,所以不存在陈某妨害公务的情形。
希望贵局能够进一步核实本案证据,对事实进行客观认定,准确的适用法律,撤回对陈某的立案侦查。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晋红
2017年 4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