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本人和妻子与2004年结婚,后有一女,由于感情不和,于2008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女方找人草拟的,注明子女由其抚养,本人按照月收入工资全额的百分之30予以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由于其他原因,本人未能按月支付,但我认为当时签定协议时,本人对此类法律并不了解,只是为了结束婚姻,现在本人对此协议产生异议,请问协议如何变更,抚养费问题可以重新协商吗?
咨询者: 山西  [咨询时间:2008-12-04-状态:未解决]
徐晋红律师的解答:

不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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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西 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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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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