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解决

男方:是于2004年的退休的部队团职干部
女方:非军人
结婚20多年,有一女,年过18岁;
2001年在部队分了一套军产经适房,价款9万多,双方无其他住房;
二人自结婚至今,男方工资从来不交女方,形成各自的工资一直自己保管;
2001年男方提出一次离婚,女方没有同意,分居三年后经领导调解复合;
2010年4月,男方又因小事一件提出离婚,在单位调解开信过程中,男方反悔,撤回离婚请求。这时女方因感情受到伤害,坚决要求离婚,男方单位在没有男方申请的情况下不能出信。这时如果女方直接提起诉讼,住房如何解决?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7-25-状态:未解决]
徐晋红律师的解答:

住房一般归男方,并由男方给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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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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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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