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16 16:22:59 作者:董新中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一)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女,27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艾某,男,61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魏某,女,57岁,系艾某之妻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艾某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两被告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彭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艾某某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艾某某吃。原告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
(二)裁判依据及主要内容
受案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系被告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了如下判决:被告艾某、魏某今后未经原告彭某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艾某某。
(三)质疑
乍一看,本案从我国现行立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角度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细一想,似乎也并非没有什么可以质疑的。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还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可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意味着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应当对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有抚养的法定义务。问题就出现了: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健在时,无需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外婆法定抚养时,就不允许其探视其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女;而当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需要有人尽抚养义务时,就需要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尽法定抚养之义务。这公平吗?
中国社会乃是一种人情社会,这种人情在家庭中体现得更为淋淋尽致。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心、照顾甚至抚养的义务不比父母尽得少。城市的孩子,父母要上班,祖父母、外祖父母照看;农村的父母在外打工,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直接代替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这是中国的客观现实。试想,对于每天与自己朝夕相伴的孩子,因父母离婚而判决对对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没有探视权,这公平吗?
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立法的参考大多为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而少于对中国基本社会客观状况之考察。似乎只要西方国家这么规定了而我们不这样规定就是与国际不接轨。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中是否有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探视权的规定,作者未曾考察。但是对于中国这种立法,作者认为不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不符合广大国民的情感,更与其他法律规定在逻辑上出现了混乱!
因此建议,法官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不应当直接否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立法机关及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或z司法解释消除这一不符合国情的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