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凤与郎云、中央电视台著作权纠纷

时间:2008-04-18 17:20:0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海民初字第3115 号

    原告王喜凤,女,汉族,1944年1月16日出生,太原电视台电视剧艺术中心编导(退休),住山西省太原市漪汾街2号4号楼1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李飞,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新忠,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郁旭光,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住山西省武乡县城关镇宝塔街37号。

    委托代理人李飞,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新忠,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云,男,汉族,1954年4月16日出生,文化部艺术研究院作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7号楼305室。

    委托代理人王娇莺,女,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建西苑南里6号楼6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北京市新起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强,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山西省影视艺术中心编辑,住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建筑东街16号东单元二层中室。 

    委托代理人王娇莺,女,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建西苑南里6号楼6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北京市新起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化勇,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女,中央电视台法规处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万源南里天坛医院宿舍。

    被告上海易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90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蕙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建,上海市顺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王喜凤、郁旭光以西沟党支部、李顺达、申纪兰为原型,经三稿创作了电视剧本《西沟故事》。2001年5月该剧本由太原电视台申报拍摄,后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拟予参与。经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推荐,同年8月,王喜凤以太原电视台电视剧艺术中心第八创作室的名义与郎云订立合同,委托郎云在原剧本基础上创作17集电视剧本《天脊》(暂定名)。合同约定剧本创作在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的指导下进行;郎云为该剧编剧,太原电视台原创作人员为剧本原著,署名为编剧郎云、王喜凤,原著王喜凤、刘亚玲、郁旭光、张强,双方同时约定原著的署名问题郎云不予过问;剧本稿酬为每集1万元,签订协议之日付17 000元,提出剧本梗概后付51 000元,前三集通过后付51 000元,全部完成并经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审查通过后付51 000元;完成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前;剧本应于通过后三年内投拍。合同签订后,王喜凤个人出资分三次向郎云支付稿酬10万元。2002年1月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决定不参与该剧拍摄,郎云向太原电视台催要剩余稿酬,太原电视台表示此事与其无关。后郎云将剧本修改为《天之脊》,由中央电视台与上海易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拍摄,2002年6月,郎云与上海易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将电视剧本的拍摄及播出以及因电视剧衍生的音像制品等权利授予上海易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报酬18万元。电视剧业已拍摄完毕。

诉讼中,当事人均愿意尊重原合同约定的署名,同时王喜凤表示原剧本王春荣、王德旺、曹钧及邵秉华付出过劳动,愿将他们署为原著作者,经征询上述四人意见,四人均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对剧本的修改、使用及本案的解决不持异议。有关王春荣、王德旺、曹钧及邵秉华四人的稿酬问题系四人与王喜凤间事,由王喜凤负责(不含张强、刘亚玲),与本案无关。郎云、中央电视台、上海易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均表示理解和尊重,同意该署名方式。王喜凤表示在编剧署名时不署名,当事人均不持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电视剧本《天之脊》的编剧为郎云(执笔)和王喜凤,剧本及电视剧制作时王喜凤不署名;电视剧原著署名为:王喜凤、刘亚玲、郁旭光、张强、王德旺、王春荣、曹钧、邵秉华。

    二、郎云向原告王喜凤支付因前期投入支出的补偿金四十万元人民币(已执行)。

    三、对于中央电视台、上海易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拍摄、播出电视剧《天之脊》及基于电视剧而享有的权利王喜凤、郁旭光、张强均不持异议。

    四、当事人保证不再就本纠纷发布任何对对方不利的言论。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喜凤负担七千五百零五元,由被告郎云负担七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金维克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唯嵘   

执业机构: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西 太原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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