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0 16:25:01 作者:王靓华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自公布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良好的反响。在中共中央大力提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观念,我国社会经济阔步迈向全面小康,司法公正和效率在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的新形势下,更显出其必要性和适时性。
在检察院机关的全面活动中,无不贯穿着律师的行为。检察官和法官,始终与律师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法律地位的逐步提高,从全面和整体上,充分体现了国家法治的健全和强化。
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接触和关系,最具体地表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侦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们很自然地就得与辩护律师们打交道。这种交道,主要是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阅卷、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以及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等几个方面。
勿庸讳言,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是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阅卷难、律师调查取证难等诸多困难。而且,这并不仅仅是在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同样地存在于公安的刑事侦查、法院的审判等诉讼阶段;不仅仅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以法院为主导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然而,上述还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除去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尤其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的权利时常而且较为广泛地被侵犯之外,就连律师在执业、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其合法的人身权利也很难免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侵犯。因此,律师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尤其是刑事辩护行为,从法律上确认并予以完全豁免,取消有关“伪证罪”的规定,对我国诉讼法和律师法中有关律师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职务行为的保护等方面进行有效的修改,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当然,在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维护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律师行业内部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冒充律师执业、律师私自收取律师费等现象,就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整顿直至处罚。更为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强化和树立不仅仅维护法律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同样地有效地维护自身职务行为的合法权益,大力加强自律和自我保护,应当是最为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