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2 10:48:52 作者:王靓华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权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有权调查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向法庭举证并且对控诉方提出的有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进行质证,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人,其主要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当然,对这种权益的维护绝不是盲目的、片面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是对其合法的、正当的权益的维护,对其非法的、无理的要求以及辩护律师所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绝对不可维护,而应予以拒绝或说服其自动坦白。这样,既严格地执行了法律,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了国家法治的统一,实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刑事案件“人命关天”,案件的裁判结果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切身的根本利益,影响到其家庭、亲属甚至对其整个人生都会产生严重乃至沉重的影响。所以,法律的正义,司法的公正与公平至关重要。在法庭上,律师慷慨激昂的演说,与控诉方激烈而牵动人心的精彩辩论,都来自于律师长期、大量的对法律及相关经济、科技、社会知识的学习研究,丰富的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对法律、当事人、社会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有的案件有罪辩无罪、重罪辩轻罪,依靠的完全是律师在敬业精神指导下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申张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结果。任何靠运气、拉关系甚至向有关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以求得案件胜诉甚至达到枉法裁判之非法目的的侥幸心理,都是极端错误和非常危险的。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其法律依据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是律师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