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艳照门”,我们怎么做?

时间:2008-04-30 15:35:0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沸沸扬扬的陈冠希“艳照门”已经有了内地版、大学校园版等各种版本。面对如此迅速扩散的网络信息,人们在感叹互联网之神奇的同时,不免产生诸多担忧,我们所生存的网络时代似乎成了一个裸奔的时代,因为高科技的无孔不入,人们已经没有了隐私。除了道德的约束外,法律该如何规范人们的私密行为,现有的法律法规能够在多大限度上阻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是一个世界性话题。

    “艳照”本身尽管不雅,甚至不道德,但并不有违法律,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及公众利益。当私密照片、短片遭遇网络传播,后者较前者更具有破坏性与恐惧感。“艳照门”事件发展到现在,已不再单纯是道德事件,而更成为法律事件。不雅照片已通过网络散布全球,伤害已不可挽回。这时,回到它法律意义的原点,是受到伤害的隐私权,而非败坏的道德感;还伤害到社会管理的正常秩序。

    事件的法律意义,首先是艺人的隐私权问题。艺人如果私生活糜烂,从法律层面讲,只要不是涉及到聚众淫乱,不违反其它法律,那么这仍然属于其隐私。既然是个人隐私,就有受到保护的权利。法制社会中任何人的合法隐私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其次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保护问题。这些淫秽照片的传播破坏了我们健康的视听环境,破坏了健康的社会管理秩序。对于这些玷污我们视听的人,如果达到刑法应该根据刑事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的罪名包括:制作、复制、贩卖、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等。

    “艳照门”事件之后,在香港和内地的新闻媒体、司法部门和普通民众间都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之后,在中国大陆的很多地区不断有因传播照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道。原本是私密的行为,不料想被公示在全世界面前,原本是好奇凑热闹的行为,不料想换来牢狱之灾。面对种种现象和遭遇,我们如何防范呢?普通百姓在提高自身道德水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自身成为下一个“艳照门”主角的同时,还应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成为无意中的违法犯罪者。经常遇到的是对淫秽图片或录像的传播,一些相关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传播的方式可以是互联网、手机、直接传播以及其它方式的传播等,只要公开的传播达到一定数量,则构成犯罪。

    例如:2008年2月13日,当“艳照门”事件如火如荼时,淄博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民警发现了25岁的淄川区人韦某于12日22时发表于中华宽带论坛的一则帖子:“CGX图片全集!要的赶紧来啊……两天后删除!”。经侦查,韦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图片1174张,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刑事法律所打击的,当然不包括亲友之间比较私密的电子邮件互通以及聊天信息的互动等涉及的隐私性内容。

    利用互联网组织淫秽表演,也属于刑法打击的行为,该类组织表演、观看等行为一旦超出界限,就可能被刑事追究。当然不包括夫妻看黄碟事件所涉及的私密观看行为等。利用成人网站的淫秽图片及短片做诱饵,收取高额的会员费进行牟利,也是当前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网民要自觉抵制,不浏览、不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执业机构: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淄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银行保险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经济仲裁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爱民律师 > 王爱民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