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签订面积与房管局实测面积相差如何处理

事由:本人于2005年8月4日与贵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贵州遵义港澳广场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24.22平方米。商铺单价为5521元/平方米,总金额为:5521元/平方米×24.22平方米=133718.62元。在签订合同时,该公司与本人口头上达成一致意见,交付房款时,该公司立即返还商铺四年租赁费即41720.62元用作抵销房款,于是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第一条,该商品房单价记为3798.45元/平方米,总金额为91998元整(133718.62元-41720.62元=91998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05年8月5日。按照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第二条分期付款内容要求,本人在2005年12月19日交付完全部房款及商铺大修基金,公司一并开出贵州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大修基金收款收据。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得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得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得责任,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第二条中(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本人从交付完房款之日(2005年8月5日)至2011年11月1日以当面询问和电话等方式咨询该公司能否办理商铺产权适宜,公司代表驻遵义人员回答由于公司还有部分资料为提供完善,还不能办理房屋产属权证书。2011年11月3日本人通过遵义晚报了解到该公司发出的告示,请各位业主带上相关资料到该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补充协议。11月4日,本人在该公司驻遵义市港澳广场办公室和该公司总经理交谈其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对照遵义市房管局核定的关于港澳广场商品房测绘成果发现,与公司原先签订得商铺合同面积为24.22平方米,现在为13.69平方米,相差10.53平方米。本人感到相当震惊,为何出现这么大的错误?产生这么大的面积错误,发生这么大的变更,为什么不及时告知合同方,为何等今年我本人从报纸上看见该公司登出的告示后,我主动去签订补充协议核对才发现此问题。购买商铺合同签订、房屋交付时间为2005年8月4日,至今已整整六年。六年时间我国的GDP、CPI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遵义市也如此。2005年8月该公司商品房住房售价为2000元/平方米,现在为7000元/平方米;商铺销售价为5500元/平方米,现在市场价26000元/平方米。
该公司处理意见:按照元购买商铺单价多退少补。这样行吗?请问我该如何找该公司协商处理?怎样处理?(本想公司补还我商铺面积,公司最后回答说,没卖出得所以商铺以作为贷款抵押)本人相对于公司,我是弱势,他是强体,但我相信党,相信社会,相信有你们这些维护合法权益得绅士,我相信会得到合理解决。谢谢帮助
咨询者: 贵州  [咨询时间:2011-11-12-状态:未解决]
吴正成律师的解答:

你好,具体要看你的合同约定,你最好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律师会结合你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忙,你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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