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代书.控告

由于我不懂程序.麻烦精写控告内容.代书费用照付.附底搞如下:控告
控告人:陈德华,男.住贵州省毕节市清水镇清水村四组.退伍军人(以下简称;我) . 被告人: 余安杰责任人.上届清水派出所所长。村干.薛林永。上届镇长张世贤三人.弄虚作假.纵容庇护。
被告人:向建平夫妇二等。住址.本 镇清水村四组。(简称以下被告)
案由:故意损毁财物. 辱骂.侮辱人格.的行为20多次至2011年未停。(而我每次都向派出所报案求助未果)
目的:请求督促依法处理。
事实如下:
从2002年我儿在部队服兵役期间至今2011年. 被告夫妇.无中生有.预谋制造毁坏我家的第一个猪圈起因至今.多次邀约人扭打伤我.(有医院发票为凭)先后十次用大粪泼在我家住房后壁墙上(更换现价3千3百元)及我的身上,(均有人知情和情景画面为凭).(有派出所警察和联防员薛飞球共同来现场看过)(以及有政府政法书记张意和龙纯贵领导等看过)。住房瓦片被打坏.【在2004年934号民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但被告不听】。后被告又经多次用暴力毁坏后在2007年。拆毁我家烤烟房一座(值现价1万6千元)。被告2008年8月暴力将我家住房打烂.2009年2月将我的左眼打伤.打烂猪圈二个.多处财物遭毁坏等.先后共计二十五次有余造成我家直接损失1万9千3百多元人民币.但加害人的不法行为至今从没停止过.也从未遭制止处理.(现状均现存). 简述向建平夫妇二.等侵害行为经过如下: :
(一)2002年11月16日,被告向建平,不知受何人指使,无中生有将我92年经县人民政府登记在册的住房右边第一个猪圈故意毁坏制造纠纷,我当时就向派出所报案,有片区民警余安杰和任联防队的村干薛林永二人来到现场,并亲口招呼等他们处理后双方再动。由于第三人向建平故意毁坏我的第一个猪圈未得到及时和妥善的处理,事隔一个多月的2002年12月29日,被告人向建平又邀约八人在清水邮局门口,被告向建平之弟向老六手持铁铲,打伤我的右手腕的当天下午,被告向建平自请村干薛林永单方面自立通道协议字据,歪曲毁坏申诉人猪圈的事实,强迫我签字而遭到我的强烈反对。(附本案预谋被告请村干在2002年12月29日杜撰协议字据于后)
(二)2003年5月17日上午向建平夫妇将我家种在烤烟房旁的包谷苗挖毁。(有本村李吉堂.扬永锈夫妇路过见状)。2004年2月22日向建平夫妇邀约7人向建平用二锤.向建国用钢钎又将我家住房左面第二个猪圈毁坏。其妻张光珍扔石头将我家住房瓦片打烂 时。(有被告长子向开军当场指责其母的行为)。2005年8月27日 向建平夫妇邀约7人将我打伤住医院后继续毁坏我家烤烟房。同年8月10日向建平夫妇.和 向建国邀请石连久.陈古福二人协助运石头在我生活区设置阻碍。同年11月12日向建平夫妇又用前款行为侵害我家.(有退休警察扬如胜路过见状)。被告并用洋啄扭打我。(该扭打我的洋啄有村民见着我当天缴获交给派出所的)。被告并将我家蔬菜毁掉。06年8月14日 . 被告夫妇二将我的房后小树砍掉7棵。(有清水派出所的几个警察现场亲眼目睹)06年11月30日. 被告夫妇二趁我不在家又继续将我家年产量240斤李子的树砍掉。07年分别在1月31日.2月6日向建平夫妇二分别四处收集灰渣倾倒在我家的生活区。2007年10月中午向建平夫妇二又无故提着我的名字辱骂我。(被告人多次邀约家人从2003年到2007年经多次用暴力毁坏后。又将其我家用于生产的烤烟房在07年全毁掉。并把该房的墙脚石和土巴挖走。后又把我家的李子树砍了和花椒子强行拿回他家归己有。(有被告夫妇邀约家人正在拆毁烤烟房时的情景画面为凭)。
(三). 在03年5月17日下午被告夫妇二将我家烤烟房烟囱打倒的同时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大粪泼在我的身上。2003年至2008年3月向建平夫妇先后共计十多次用大粪泼在我家住房后墙壁上门窗上,人行道上.及我的身体上(有现场画面为凭). (四).从2002年至2008被告夫妇多次邀约家人.向建国. 向建军等7个家人打伤我住医院 (有医院病历记录)。
(五)2008年3月13日向建平之妻将我家的菜拔走后又回家拿来菜刀指着我辱骂。我当时就报案清水派出所求助(并有通话祥情和影音画面为凭)。
(六).又在2008年6月26日被告夫妇二人继续用大粪泼在通往我家的主要路上路旁。我也向派出所报过案
(七).2008年8月23日被告向建平多次甩石头继续将我住房片打烂..(有现场影音画面为凭)。我也向公安局以及请水派出所报案求助过。
(八).2009年2月16日被告向建平夫妇将我追倒在地压在我身上扭打我将我的左眼打伤。又用大粪泼在我的左腿上。我当时也报案派出所。(关于此次事件的被告向建平夫妇将我用来劳动的锄头强行拿走交派出所并称原告将他鼻子打红的事实不确。而是被告向建平夫妇等长期干扰我家正常生活秩序的一贯作假戏法.恳请明鉴)。
(九)2010年7月21日下午6时被告向建平又当着二干警的面在我的生活区辱骂我。 2010年9月10月被告多次对我家进行辱骂。
上述事实:从2002年到2010年.由于被告向建平夫妇从未终止过对我家的侵害行为.我每次都向清水派出所和110报过案。(有在2007年10月原告提供给毕节公安局的调查材料为据)。并且有黔毕民字(2004)934号判决确认的事实为凭.以及有该生效判决后.被告夫妇二.等又继续侵害的现状在.和我记录的影音资料和照片印证。和均有人知情。
综上所述:被告夫妇二人从2002年无中生有滋事在2004年934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建平.立即停止侵害。但被告不听。判决后被告又经多次用暴力毁坏后在2007年。拆毁我家烤烟房一座(值现价6千元)至今2010年的长期不法侵害造成我家直接损失1万9千3百多元人民币并长期多次用大粪倾泼我的住房和我的身上侮辱我。多次扭打伤我并辱骂。故意拆毁我家烤烟房和多次将我家住房瓦片打烂的事实。给我家的合法财产权.人生权利造成极大伤害.正常的生产生活无法开展。针对被告夫妇上述先后所作所为。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曾作出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确认。
注:(1)关于被告向我住房及人身泼大粪的事实(2004)934号判决已曾作过确认.在法院信访办我要求对此事件一并处理时.法院称:此属治安行为应归清水派出所处理的职责范围。
注:(2)上届清水派出所余安杰任片区责任民警和所长.张世贤任镇长期间。我无数次当面和通过邮局控告和申请处理上述事件.而每次得到的是敷衍答复和弄虚作假的汇报。而被告对我的每一次控告内容了如指掌.对此.我感觉很诧异。并且被告在后来长期至今对我的侵害时的无理言论依据与上届所长说的都是一样。(有余安杰给某部队司令部的与事件起因实际事实不一至的汇报函为凭)。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规:第一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法提出控告申请依法依职作为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从02年来至今我先后无数次向省.地.市主管部门申请和控告解决都未得到反馈告之..其间(在2006年9月14日我到贵州省公安厅求助时.分管毕节片区的厅首长称:他以给毕节公安局燕科长讲了你回毕节直接找燕科长解决就行了。但我回毕节寻求燕科长解决.却被拒之解决.(上述整个事件我每次都向清水派出所和110报案求助过.由于上届清水派出所长及片区责任人长期弄虚作假的腐败纵容.至使我退役军人家的合法财产权.人生权.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至今9年来.由于余安杰责任人.上届清水派出所所长。村干.薛林永。上届镇长张世贤三人.弄虚作假.纵容庇护.暗中唆使被告人多次邀约家人从2003年到2007年经多次用暴力毁坏后。又将其我家用于生产的烤烟房在07年全毁掉强行归己有。并且多次打烂原告人住房。并10多次用粪便泼在原告人住房上和人身上实属天理不容。
为受侵害人有一个和谐平安的生产生活环境。请求处理被告.等长期多次侵害我家的上述相关行为。在辖区内合法权益长期求助为何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受侵害人只有向国家有关部门及媒体如实上访求助,要求处置腐败与狂徒。寻求国家维护退伍军人的生存尊严。

以上事实如有虚假.我敢用人头担保

原告人:陈德华 电话0857-8702361 15329071226 2011年10月22日呈
咨询者: 贵州  [咨询时间:2011-12-07-状态:未解决]
吴正成律师的解答:

你好,委托律师起草,你最好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律师会结合你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忙,你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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