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件要分二方面分析阐述: 首先、如果你大伯在法院诉讼中已经明确说明,当时该房屋是赠与性质的,那么,现在该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到你母亲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实施并完成,你大伯再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行为,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你大伯的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赠与。 其次、如果赠与无法撤销,是否应该返还购房本金的问题,你大伯手里有你母亲出具的一份房子全部费用是你大伯出的的证明,该证明仅仅写明购房款是你大伯支付的事实,但并未写明要求你们返还购房款或你们自愿返还他购房款,所以你们也无需归还给他购房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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