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分房产权,说法不一样,到底哪个是正确答案?
98年4月单位买了一批房子准备分给职工,每套市场价70多万。6月我登记结婚,同时抽签选定了现在住的这套房子。8月我向单位招待所贷款6万,加上我父母给3万,付款给单位,单位交钥匙给我。房产证是市房管局发的,所有权性质是私产,产权是我的名字。
1、当时市场价70万元的房子,单位以9万元卖给我,之间的差价61万元,是否应算作单位对我个人的赠与?
2、房子算我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3、我最关心的焦点是:这套房子是否属于我个人财产?
4、如果现在让单位补一个字据,说明差价是对我的赠与,结果会怎样?
5、如果不是我个人财产,是否应这样分割:单位9万卖给我,我父母出资3万,房产的1/3是我个人财产,其余是夫妻共同财产?
有的回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套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房屋归您所有,父母出资可以算作对您的赠与,也可以算作债权由您偿还。贷款部分按实际还贷计算,还剩余多少,进行债务分割。增值部分给对方补偿。
有的回答:
应视为你的婚前财产,但准确说,应该不完全属于你的个人财产。至少贷款部分应是双方共同财产所还,此一部分价值应为双方共有。当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此一部分,房产归原产权人,但应对另一方做相应补偿。
如果单位仅只将房子分卖给本单位职工,那么产权属于你个人所有。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1-10-05-状态:未解决]
井荣风律师的解答:
这个情况有点特殊,要看你手头掌握的证据能否证明领取结婚证前已开始福利分房的事实。
你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我所,我当面给你作详尽的解答。
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电话023-68668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