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损失如何计算
我公司有一厂房在2011年5月出租给他人做生产线,出租前双方已知道该区域已经纳入2015年规划拆迁范围,故双方的租赁协议签署到2014年底。现政府规划提前到2012年6月完成征地,我公司与承租方也友好协商,对方同意我公司另选地点建设不小于原面积的厂房及配套设施供其租用,但由于承租方生产线不能停产(现在已经是24小时生产),无法抢出储备,如搬迁则需要周期50天。请问律师,我公司该如何赔偿承租方相关损失,政府应承担何种责任
咨询者: 吉林 [咨询时间:2011-10-27-状态:未解决]
徐勇律师的解答:
如果能够计算那50天的实际经营损失的话,应该按照实际的经营损失给予补偿。您可以在与政府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时把这块费用加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