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拆迁系列之:项目申报机关不存在即作出立项批复

时间:2012-11-20 09:28:2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河北省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确认违法背后的真相


    文先生是河北省承德市某村村民,在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自2009年起,因“承德市某地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某区政府开始对文先生家的房屋实施拆迁。因拆迁人同意的补偿金额过低,远不能弥补文先生的损失,经多方打听和对比,文先生最终选择了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王光辉二位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后,二位律师代理文先生对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承发改投资【2009】X号《关于承德市某地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凭借多年法律工作经历造就的职业敏感和敏锐的洞察力,二位律师没有仅仅停留于表面工作,而是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做深入的分析,并发现一个惊人的事实: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以上批复之日,项目申报机关A公司尚不存在!但是,被告提交的证据之一:立项申请表上却赫然加盖了写有“A公司”字样的公章!至此,个别人员伪造公章骗取行政许可的事实已经昭然若揭。而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以上批复的时候, A公司不可能提供出用以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显然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所作出的立项批复也是违法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根据以上规定,文先生向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了查处的申请,请求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而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文先生的申请后,却一直未对A公司的行为进行查处,也未给文先生任何回复。

    针对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上行政不作为行为,律师代理文先生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确认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A公司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答复申请人。2012年3月2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了复议决定,确认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其30日内向文先生作出书面答复。至此,本案又取得了一个阶段性胜利,一个在普通老百姓看来无法解决的难题,在专业律师这里迎刃而解。
 

执业机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有银律师 > 王有银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