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0 09:31:3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事实概要】
李明(化名)是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X号的村民,他在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X号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2011年7月,因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海安段建设项目,拆迁主管部门在未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审批文件等予以公告的情形下,要求李明签署没有任何批准文件为依据的拆迁补偿协议,这种明显的不公和违法行为,使得李明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践踏,如果不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会使自己成为这场拆迁博弈中的“悲剧”人物。于是,李明下定维权的决心,找到在业内享誉盛名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委托他们为自己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进程一:政府信息公开石沉大海
经过认真的研究之后,考虑到拆迁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为了收集到更多有利的证据,决定于2011年12月7日向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政府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海安县人民政府书面公开李明房产所在区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的征地批文、红线图、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政府于12月9日收到申请,但其在超过15个工作日后,却未予以公开以上信息,也未作出任何答复。这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似乎落得“石沉大海,无人问津”的结局,但这样的结果却也在律师们的掌控中。那么迟迟不肯公布这些信息,是不是也意味着这里面的利益纠葛是不为我们所知的呢?
办案进程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告捷
秉持坚持不懈为当事人维权的律师们,决定于2012年1月20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海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时,律师们提供了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3、邮件跟踪查询记录。原来,当事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就已经在开始的时候做下这样的准备收集好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现在看来是很有必要的。律师所采取的每一步的措施都是为了下一步的行动埋下伏笔,最终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最终于2012年3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海安县人民政府超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件现阶段的结果的确令大家感到很欣慰,然而这只是维权的刚刚开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有充分的信心,相信在律师们的帮助下,当事人李明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有效的维护。
【律师说法】
距2007年4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现如今即将步入其四周年之际,而这一条例的颁布在中国法制历程中的也是不容小觑的。该信息公开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也预示着国家对于依法执政的决心。作为硬性制度约束规则,《条例》的颁布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规范化和保障公民知情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就目前这个情况而言许多地方政府还是以“官本位”的老思想跟不上法治的历史时代潮流,不愿意公开或者不重视政府信息公开,视百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无物。在本案中,如果李明不是在两位律师深谋远虑的帮助下,我想这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只能石沉大海,无人问津。
然而,因为拆迁征收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政府信息公开却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可以了解到征收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尤其对找到征收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正由于它的重要性,很多政府机关都企图瞒天过海不愿意公开这些“机密文件”,尤其是与征收案件有关的政府信息。或许百姓对此也只能一筹莫展,但是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专业的律师也就能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如本案中,李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期限内未获答复,我们不排除某些政府机关不依法行事现象的存在,但是本案中李明在律师的帮助下在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的胜诉结果无疑也彰显了政府违法必究的决心。只要此时您寻求律师的帮助,我想政府信息公开将得到很好的维护,胜利维权也将指日可待。
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不应该是一个愚民的政府,一个公正的政府应该是一个信息透明的政府。当政府以公益之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并尽一切手段去掩盖这个不可告人的秘密时,单靠百姓的一己之力在现阶段的中国国情下,想要获得维权成功,我想只是痴人说梦。但是,这也不必然是悲观的,至少还有法律这个最后的屏障。以法律这个框架,去约束政府,需要所有公民的联动。在征收维权中更是如此,当权益受侵害的时候,抱怨无用,逃避无用,学会用法律武器,在律师的帮助下,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征收维权的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