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0 10:23:0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办案掠影】
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介入本案后认为,马先生与镇政府之间的民事官司皆因拆迁而生,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极有可能是因为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文件,当地政府才出此一招。于是,王律师和邸律师决定首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办案第一辑:向海城市发改局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1年12月19日,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以委托人马先生的名义向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书面公开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
通过EMS网站查询,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已经收到了马先生于12月19日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自此当事人却没有接到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任何回应。
办案第二辑:律师启动复议程序,维权首战告捷
在王优银和邸顺红律师看来,申请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开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下一步的维权方案的实施。根据案情,他们决定,对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3月5日,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以委托人马先生的名义向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未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海城市人民政府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认定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当事人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于2012年5月2日,作出海政行复字【20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当事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为“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上述立项文件的制作机关,依法负有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的15个法定工作日内公开你上述信息,其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而本案中,申请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开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是维权方案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本次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此考虑之下,律师及时启动了复议程序,并取得了胜诉,对案件进程都有较为积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