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关于同意开展土地前期工作的函》被判违法

时间:2010-07-05 11:12:0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本网讯] 由王优银律师代理的泰州市野徐镇薛菁(化名)等十三户村民因不服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泰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6月9日的《关于同意开展土地前期工作的函》(泰国土资[2009]前字第9号),于2009年11月17日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审理江苏省政府认为:本案所涉两宗土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泰州华信药业投资限公司不属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同时,涉及集体农用地,应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涉及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但泰州市人民政府未能提供相应征转审批文件。因此被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2009]前字第9号函,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9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开展土地前期工作的函》(泰国土资[2009]前字第9号)违法。

至此本案十三户村民以法律为武器取得了一个新的阶段性的进展,该函是拆迁许可的前置文件,本案的胜利也为确认此次拆迁许可违法提供了有利证据。

注:王优银律师,11年法律维权执业经历,《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征地拆迁业务主办律师,电话:13811117637,邮箱:china-lawyer@126.com,拆迁维权网:www.dingzihu888.com,承诺仅为被拆迁户维权的专业律师。QQ:373871012 拆迁维权QQ群:852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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