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人认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就不予补偿。笔者认为,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理论依据,更脱离我国实际。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不动产的公示,通过公示使得该权利成为对世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反之,未经登记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所有权。旧城区系历史形成,它记录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还很薄弱,城市规划和建设处于低层次状态,但人口数量不断膨胀,满足住房需求总体靠居民自行解决,例如许多旧城区的“棚区”。这种自行解决的住房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或为居民遮风挡雨的居所,肩负着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将其作为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的做法,无疑会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1987年之后的房屋普查登记,由于多种原因,仍然存在遗留的无照房屋存有违章建筑嫌疑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有权就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