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帮身边的朋友订票,而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倒票的,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就是为了高价转手牟利。
倒卖车票、船票罪属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 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依法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