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处于孕、产、哺乳这三个时期的,除这六种情形以外(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三、单位应该给你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5月1日起,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让我大致了解了自己的基本权益,以作防备!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