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征用主要依照《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针对特定征收事项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来调整,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地征收法》。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颁布执行的《土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农村集体用地应该不存在拆迁问题,因为如果有房屋拆迁问题,土地肯定是被征用、征收了。只有在土地国有化后才有土地上房屋以及附着物、青苗等的拆迁问题。那么农村土地在什么情况下被征收、征用呢?我国《宪法》第十条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可见,公共利益是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唯一理由,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唯一合法的决定者
关于“公共利益”,可以参考2011年1月21日新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