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资金赔偿问题
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也是采矿权人以口头形式叫我在他矿区内投资建井,但没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及任何书面协议约定。
现有建井费用支出票据为证明:我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物力,办理各项有效证件(采矿许可证、环境治理备用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人工资,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款,电费材料,井下伤亡抚恤金,煤炭监察对事故行政罚款等一切费用支出)。全部由我自筹自借,自筹有建井施工按煤矿安全规程探防水时去放原有煤矿采空区积水及平整地面老采空区塌陷坑,生产出部分,劣质煤炭。自借是民间借款来维持矿井建设。建井未达到国土资源厅矿管处批复出让有煤炭资源深度。到2009年8月末,采矿权人将我投资建设的矿井无偿收回,他自己继续开发。
1、咨询这官司属于什么性质
2、我投资建设的矿井由采矿权人无偿强行收回,则建井时债务由谁来承担
咨询者: 吉林 [咨询时间:2011-02-06-状态:未解决]
陈建良律师的解答:
1、属合同纠纷。
2、合同无效,你投入的费用经评估后应由对方返还。
3、相关知识、法律法规:
采矿权人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时,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采矿权时,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①采矿权转让申请书;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③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④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后,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转让人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和受让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手续。采矿权一经转让,其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