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问题

您好!
现有个合同纠纷问题请教。我在2001年时转让了一个房屋使用权,该房屋系单位公产房。转让时未进行更名,只签订了一个转让协议,其中注明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但在出售后被转让人从未提出更名事宜。据了解,现在该房屋已进行了多次转让。在2010年现住房者提出想要进行更名。
请问:

1.我现在是否还有义务协助其更名,在合同法中是否有双方旅行义务的时效性。
2.如果我不为其更名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有义务更名,从保护自身权益的方面看,我应该把名字更给与我签订合同的人还是现房主。日后会不会有法律责任。我将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4.如果在此期间对方对我进行多次骚扰我将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谢谢!
咨询者: 吉林  [咨询时间:2011-02-09-状态:已解决]
陈建良律师的解答:

一、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第一个和你签订合同的买房人有权利要求你办理过户手续。但已过了诉讼时效。 二、后续的买房人无权要求你办理过户手续,你可以予以拒绝。受到骚扰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条理清晰,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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