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为例
1、养老保险。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第五条(基金筹集)
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等支付。
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失业保险。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五条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