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作为北京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我们是否仅给予由社保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就可以?
补充提问:
北京市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但是这是11年的文件,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个文件要比北京的文件发的时间晚,而且属于国务院令,是否它的权威性要高于北京市的规定?是否我们企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我们是否仅给予由社保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就可以,即时女职工正常上班时的工资高于从社保核回来的生育津贴高,也不再另行补差。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6-04-26-状态:未解决]
刘雪梅律师的解答: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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