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该不该管
首席大法官您好:
前几天我看到了“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意见》,方便广大群众和干警正确理《意见》精神,中央政法委办公室近日组织编写了《涉法涉诉信访问答》,全文”。我明白了:您可能不是视而不见,而是认为我的案件不是“中央政法机关主要受理反映省级政法机关问题的案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协调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之一。
海淀法院是全国模范法院,他们在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下,以逻辑推论判我一年六个月,还把我当做律师犯罪的典型予以现场直播,以致形成了铺天盖地的新闻及评论(这本身就是对法律公正、公平的亵渎);还有央视的《晚间新闻》都播过、美国的《侨报》也刊登过,其他还有什么地方播放、刊登就不用多说了。
我的案件还可能涉及中国整个律师行业的辩护权问题。这算不算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呢?(曾有人说如果律师有辩护权的话,我根本就不会被抓,并最终在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下以逻辑推理给我判刑。当时“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表示,律师调查取证环境有所改善,但不彻底,”也说明中国的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进而也没有辩护权。这是不是说明我的案件涉及中国十几万律师辩护权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我也不想越级找您,非要给您添麻烦。
我是爱国的,拥护党的领导,我也相信中国的法律应该是公正、公平的,所以我才给您写信,这不是闹访行为。
具体内容在附件里。
此致
敬礼
薛辉
2009/11/02
致首席大法官的一封信
王老师您好:
......我的名字叫薛辉,曾是一名律师,2007年3月9日因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后以逻辑推理被判一年六个月。
我自从2008年9月8号出狱后,因身体不好一直在家休养,直到前段时间感觉恢复的差不多了,开始在体力允许的情况下上上网,才看到网上铺天盖地的新闻及评论;于是申请了一个博客,写写自己的心情及自己被冤枉的事情,以告诉所有关注我的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也告诉所有的律师要以我为戒。
最近总有网友劝我去海淀法院申诉,可我心存畏惧。记得在2007年3月8日晚上11点多,陈书成的(也是我的)办案民警给我打电话,让我明天即3月9日09:00—10:00去公安局了解案情。可谁知我到了那里,他们就告诉我说:“你什么都不要说了,你已被刑事拘留了。”而后海淀法院以逻辑推理给我定罪判了刑。
公安侦查完结、检察院审查起诉,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在这两个阶段要说的都说了。我身体有病,所有没有在法庭上作辩解,也没有上诉;只希望能早点判完,能有机会分流到其他的地方,以缓解自己的病情,能让父母见到活生生的独生女儿。
我现在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不去申诉,就没有还自己清白的机会,去又不知道会不会再一次含冤入狱。以现在的身体状况,被抓的话,很有可能死在里面。我不是怕死,而是不想让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他们养我这么大,不容易,我不能不顾他们的感受。
......以下是我对判决书的一点看法,敬请指教:
判决书中证据间的矛盾:
一、陈九金、陈帅、董玉珍的证言与证人陈师满、证人张兴的证言矛盾。
陈九金、陈帅、董玉珍的证言,直接找的是薛辉律师,那为什么不是我(薛辉)做笔录呢?证人陈师满、证人张兴的证言,找的是律师事务所,张兴接待的,而且是张兴本人记录的接案笔录,陈师满签的字;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张兴会见并记录的,并不是如张兴所述其没有参与该案;可见陈九金、陈帅、董玉珍在撒谎,他们找的并不是我(薛辉)。(这并不是我接收并代理主办的案件,有白纸黑字的接案笔录,都能撒谎,那其他的就更不可信)。
证据2陈九金(陈书成的继父)、证据3陈帅(陈书成的弟弟)、证据5董玉珍(陈书成的母亲)证言,证实陈书成因强奸辛某某被抓后,其给陈书成请了一个姓薛的律师。
证据7陈师满(陈书成的叔叔)证言,证实其和陈书成的母亲、继父和弟弟到律师事务所,是薛辉和她的主任(张兴)接待的,并做了笔录。(接案笔录是张兴记录的,陈师满签的字。)
证据8张兴(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证言,证实陈书成的家属于2006年10月24日到其律所聘请律师,其将此案交给薛辉办理(仅是跑跑腿)。
二、凭空而出的身份证
在公安侦查阶段:我和苏峥受张兴的指派去会见陈书成。当时有公安人员跟随,根本就不能问陈书成有没有身份证。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是张兴询问并记录的,办理会见手续的同时,他们家人也把身份证交到了检察官手里。(我根本就没有时间去问陈书成关于身份证的事,更不可能指使伪造。)
证据7、陈师满的证言,他听说辛某某有个假身份证,但其没有见过,也没有跟薛律师说过。如果他没有见过,也没有对我(薛辉)说过。(那他对谁说过。)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证据9、陈书成的证言,证实其家人在预审期间给其聘请了一名叫薛辉的律师,薛辉曾问其是否知道辛某某多大,其说和辛某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不知道,后来薛辉没在问,其也没说知道辛某某不满14岁后有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薛辉还问起辛某某有没有身份证,其说有,是1988年3月7日,后她没再问别的。(最后一句明显是在撒谎,公安人员能让我问吗?即使我问了公安人员能让他说吗?但可以肯定辛莫某确实有一张身份证。)
证据10、身份证(号码为370481198804102307)、证件管理处鉴定书,证明内容为辛某某于1988年4月10日出生的居民身份证,经检验系伪造证件。
从证据7、证据9、可知辛某某在案发之前确实有一张身份证。那凭空出现的另一张证据10的身份证究竟何来,其中存在的矛盾具体如下:
(1)、陈书成说的预审阶段即指侦查阶段。谁都知道,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公安人员肯定在场跟随(新律师法出实施之前);根本不会涉及证据问题;
(2)、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会见手续的同时,就已带陈书成的叔叔陈师满去检察院递交了身份证,而且会见时所有询问是张兴完成并记录的,我并没有参与;
(3)、判决中未曾提到我具体询问的时间,我更不明白我能在何时去问,难道我会法术吗?
(4)、假如我曾问过他,“以证据3陈帅所说,辛某某的出生日期是按薛辉的意思写的”,那我(薛辉)为什么不指使他们按陈书成所述的号码伪造一张号码相同的呢?故意弄一个和陈书成所述不一样的身份证号,还是检察官所述的高度重视吗?
(5)、在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显示陈师满、辛某某在陈书成案件中的笔录,是一时疏忽,还是他们既卖矛又卖盾呢?
庭审时检察官说,公安机关是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的,我不知道公安的第一时间何时算起,是刚收到证据时(2006你10月11月)还是陈九金、陈帅被抓时(2007年3月7日)。
三、辛某某、张平(曾用名张紫依)证言的可信性:
陈师满是陈书成的亲叔叔,辛某某的亲姨夫;张平是陈书成的表妹。
在第一次会见陈书成后(大概是2006年10月底11月初)没几天,陈师满带着一堆人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张兴接待了他们我也在场。张平和辛某某把事情说了一遍;然后张兴让我给他们带路去海淀看守所(海淀公安局和看守所在一起),让她们把对我们说的情况,告诉陈书成的办案民警,我只是一个助理,要听主任的话,于是就去了。
当时办案民警在开会,所以我们等到了下午3点半,民警还是说有事,我说什么时间和办案民警约好了再来吧;可她们(辛某某在某餐馆打工,张平在一个工厂打工)说周一还要上班,明天即周六就得回去,所以又等了一会,眼看就要下班,还是不见办案民警有时间,她们又不让我走;没办法才写了两份书面材料,等以后办案民警有时间了找她们的时候再来做口头说明。
要知道:①她们是从天津请假去的北京;②是在看守所门口写的。如果不是带她们去找办案民警说明情况那去看守所干什么,而且还等了一个下午。我没有能力让她们来北京去公安局找办案民警,更无法左右她们的想法。(如果当时见到办案民警的话,根本就不会有这两份证明。后在陈书成案件中她们是怎么对办案民警说的,我的判决书中并未显示)
四、逻辑推理判刑本身就说明我无罪
在我自己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句话:“综合本案证据,陈九金一家所述系按被告人薛辉的要求伪造身份证,帮助陈书成开脱罪名的事实‘更’合乎客观逻辑关系,‘更’具有可信性,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合乎客观逻辑关系,具有可信性本身就说对我据以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两个“更”字就更加说明我是无罪的。
王老师,我可能没有资格这样称呼您,但在我的心中您就是能答疑解惑的老师。我热切期待您的关注与回复。
此致
敬礼
一个敬仰您的人薛辉
2009年8月9日
补充提问:
中共中央胡总书记您好:
我是薛辉,前几天在人民网看到您和网友之间的亲切交谈,心情非常激动,想给你发邮件可我怎么也找不到您的邮箱,只能寄希望于您能在网上看到我的这封信。
我给首席大法官及司法部每周一封或两封的写信已有将进4个月的时间了,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意沟通邮箱邮件已收到的回复,司法部没有任何回复。
我很无助,也很无奈,现在只希望您能在网上看到这封信及并关注一下我的案件。
薛辉
2009年11月6日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12-06-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