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涉及一套房屋买卖未过户
男女双方离婚,男方在两年前就搬出家与另一名离异女人租房同居,女方在此期间独自一人,现在女方起诉离婚。
目前财产就是女方住的一套房子,还有一套10年前买的房子被男方卖给男方的姐姐,女方在房管局查到房子并未过户,且一切手续都只有男方与其姐的白条签字,并没有女方的签字,这个房子在这次离婚案件中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证上面的名字还是男方的名字,只是男方的姐姐一家在房子中住了将近十年。
如果起诉后,男方找关系疏通法官,法官不将这套未过户的房子作为共同财产来判理的话,女方该怎么办?法官是否承担不公正的责任。谢谢各位了。
补充提问:
现在法官说因为另一套房子牵扯他人,不将这套房子作为共同财产来判,并说因为牵扯他人,必须在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男方姐姐把房子还回来才行,这样做合理吗?如果法官这样判的话是不是可以上诉的时候再告法官不公正呢,这天下太黑暗了。法官都是收钱的。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1-20-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