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我们煤矿原来由三位合伙人投资,因投资的需要,需要另吸收一名合伙人,在2005年5月,签定了一份由四人投资 的合伙协议,但是在协议未,签字盖章处,张三签了字,但盖的章却是李四的,而王五却只是签了字,并未盖章,其他两位既签了字,也盖了章,请问这份协议的效力如何 ,是否有效。王五现在来主张该协议有效,是否有道理?
补充:该合伙协议签定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请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是。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0-03-05-状态:未解决]
丛伟华律师的解答: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合伙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不得对抗合伙人以外的人。至于张三签字,李四盖章问题:张三签字有效;由李四盖章或者李四同意、追认盖章行为则盖章有效,否则无效。如果盖章有效,张三、李四对合伙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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