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协议离婚调解书的条款

我于2009年9月份协议离婚,法院判决书下达到现在已经有2年的时间了,当时有两所房子,一所归我,一所归女方,协议中规定我每年支付女方3万元现金,直到2022年,分十年归还30万,最后一年内要归还10万,共计支付女方40万现金!
我根本就没有能力支付房款,现在每个月还有支付孩子700元的生活费,2009年时我收入还3000元,现在月收入4000元,当时协议时女方说不找我要房款,只要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孩子所有的开支即可,经统计我仅在2011年内连生活费带以孩子名义给她的支出就达2.9万元。11月底她申诉,法院强制执行扣除了我3万元现金。
我想问的是:我现在不想再这么长期的耗下去了,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了,我想有什么办法重新分割两所房子,一下子清算就得了!这样拖下去我非被拖死不可,发了工资不吃不喝都给她,自己还得借钱生活!
请问律师:现在我要不起现在的这所房子,我不要,重新分割能否得到法律的容许?
请有好心的律师,给我指引一条合法的途径,如何解决这样的状况?
补充提问:
我把这个问题再做详细的补充
当时在协议时,若我要另一所房子,现在归我所有的房子贷款还没还清,她交不起剩余的贷款,更美办法给我钱,她说有很大困难,我用公积金就可以还贷款,需要补偿给她19万元房款,新买房子的首付10万她说是她的婚前财产,要付给她,再有就是十年归还的利息11万,最后折成19万房款 10万元首付款 11万利息=40万元!我当时就没能力支付,她这点事清楚的,我就口头和她说没能力支付的问题,她口头说不找我要,可是过去一年多了以后,她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我现在连不要这个房子都不行了,她不跟我重新协议,根本就不接我的电话也不见面,就是要按法律调解书执行。
这不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吗?我养着她,还是理所当然,现在不养都不行,因为协议时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而法院是司法局,两个单位,而且也过了反悔上诉期。我现在真的很苦恼,真的没有补救的措施了?
再有协议书上是这么说的“被告xxx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房款”,整个协议调解书都没有说以现金支付,而现在法院就强制执行现金支付,我能否追回这些资金,或者以不同意现金支付的名义,要求重新协议或者分割两所房子,可以吗?我要不起我不要现在的房子,这个都不行了吗?法律就这么强卖强卖?她更要不起。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12-08-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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