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遭受网络诈骗转出公司资金

时间:2017-04-27 18:04:06  作者:李涛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

2015年,杜某任某公司财务经理,杜某接到公司总经理李某QQ指示,将公司资金60万元分数次转至某陌生账户。后发现真实情况为他人冒用李某的QQ号所发出的转账指示,系诈骗行为。杜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损失资金至今未追回。

公司认为杜某未经核实贸然转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将杜某诉至法院。杜某认为日常李某经常以QQ指示其转账工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经营风险以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杜某就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认为,杜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但其在转账过程中,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出纳人员汇款,上述行为表明杜某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同时,该公司未能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内部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利用公共网络社交软件处理有关财务工作的情况,亦应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合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针对此类案件责任认定,二审法官指出,首先应明确劳动者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要考察用人单位的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足以导致损失的不当之处。最后,要考虑劳动者的过错与用人单位管理不当过错程度并结合损失后果、双方对于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做出赔偿比例的最终判决。


执业机构: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廊坊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招标投标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涛律师 > 李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