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算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律师您好!本单位有几位护工2000年开始在单位工作,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期,就把这几位护工推给了劳务派遣公司,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但继续在单位工作。过了五个月之后,发现这种模式不利于单位工作的开展,因而这几位护工又直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临时工),合同2012年7月到期。现今,单位因发展思路的转变,想将护工工作外包。请问这几位护工是否算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合同期满后,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8-04-状态:未解决]
李涛律师的解答:
不算,合同期满后可以解除合同,中间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再与用人单位直接签合同,相当于更换用人单位了,只能算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一次合同,法律规定,签两次合同后,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解除合同后,相应的经济补偿还是要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