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22 10:21:14 作者:孟祥涛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家庭观念的更新。婚姻类就诉讼中经常会出现对婚生子女身份的疑问、亲子关系的确认,针对此类案件,现代医学条件的进步也为其解决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但是在法律关系中又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障碍,不能滥用此类手段作为诉讼的证据,因此国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针对性的依据来解决法律盲区。
案例简介:欧阳某(男,某厂技术工人)与赵某(女,某研究所科员)于2001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育有欧阳某某。共同生活三年后,欧阳某发现赵某与其单位某男同事关系亲密,与本人日益疏远。赵某也越来越感觉欧阳某学历低,没有共同语言,于是经常发生冲突。2004年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欧阳某某由赵某抚养,欧阳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欧阳某以欧阳某某不是自己亲生子女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赵某一气之下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并且申请对欧阳某某和欧阳某进行亲子鉴定,在得到被申请人的同意后双方商定到某研究所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得出鉴定结论,二者存在亲子关系的概率为99.9%。法院责令欧阳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
要点解析:
本案反映的是:1、亲子鉴定可否作为认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有效证据;
2、何种条件下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
法律评析:
1、亲子鉴定是应用现代医学以及生物学等相关理论,依据双方DNA进行鉴定,可以完全排除非亲子关系,认定亲子确认率为99.9%的一种技术。我国最高院《关于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应用予以了确认。
2、是否亲子鉴定可以被随意应用于审判中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婚姻、亲情、财产以及子女人身权利各方面,所以在应用中要慎用。批复规定在以下条件下可以使用亲子鉴定生物技术作为证据:
(1)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准许;
(2)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或者子女超过3周岁的应视情况从严掌握,对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相关各方的思想工作;
(3)可能影响妇女、子女合法权益,对其造成不利后果的一般不应适用;
(4)未婚男女、未婚与已婚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由于抚养费纠纷、赔偿纠纷引起的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任何一方提起均可准许;
(5)由于怀疑医院婴儿抱错,拒绝从医院抱领的,任何一方提起均可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