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问题
我2006年6月开始在深圳的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期间共签了三次合同,第一次是2006年6月到2007年5月,第二次是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第三次是2009年6月到2011年5月,公司已确定7月份要从南山区搬迁至龙岗区,现在公司要求续签合同就必须按新公司的地址续签,否则就终止合同。我不愿意去龙岗,应该怎么办?如果不续签这个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怎么补偿我?
谢谢!
补充提问:
公司说合同到期自动解除没有任何的补偿,只是提前10天口头通知由于我不愿意续签合同,因此合同到期自动解除要求我交接离职。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5-21-状态:未解决]
钟美宏律师的解答:
因为是在深圳市范围内搬迁,如果员工不去,因此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因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则员工可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