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父母对子女的赠予可否撤销

时间:2012-12-24 16:25:33  作者:成则英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例如下:

梁某与朱某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共有房屋中属于梁某的一半份额,梁某同意将之赠与其孩子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梁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屋里。朱某认为梁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强行将梁某赶出大门。梁某随即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根据我国的法律,梁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可见,案例中梁某与孩子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属于动产的,应当交付;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开始生效。由于案例中梁某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赠与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梁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梁某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执业机构:湖南柯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WTO事务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成则英律师 > 成则英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