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24 16:25:33 作者:成则英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例如下:
梁某与朱某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共有房屋中属于梁某的一半份额,梁某同意将之赠与其孩子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梁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屋里。朱某认为梁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强行将梁某赶出大门。梁某随即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根据我国的法律,梁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可见,案例中梁某与孩子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属于动产的,应当交付;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开始生效。由于案例中梁某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赠与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梁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梁某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