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属于什么罪行?能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个罪行进行便辩护?
林某是会所的保安,当班期间偷出一批电脑要卖。于是电话给收垃圾的人去收购。由于收垃圾的人当天不在南宁,就联系赵某过去收。于是赵某叫上李某一起去。两人来到距离会所不远处收购了这批电脑。
回来以后,林某再次电话问赵某还有四台电视要不要,随即赵某把电话交给李某谈价。谈成价格之后两人继续前往收购,两人来到那个地方时看到一台电视已经放在草地上,于是赵某把这台电视先用电动车拉回去,由李某在那等候。
在李某等候的时候,林某要求李某进来帮搭个帮手抬出去,于是李某进去帮抬出。 到了最后一台电脑时,林某说拆不了,李某告知他抬起来即可。(李某交代没有进去帮拆,只是进去帮抬)。购买的时候李某没有带钱,赵某出的钱,过后才平分。这批购买的物品经过签定价值为五万多元。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2-10-27-状态:未解决]
成则英律师的解答:
根据刑事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分析,并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罪与非罪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