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6 20:29:42 作者:律师:13518198654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编辑时间:2011-8-27
跨国婚姻的前提: 给她买房 上周,蔡先生向成都晚报记者求助,他最近在与妻子闹离婚,持续2年的跨国婚姻快走到尽头,但妻子却不见人影。 蔡先生满头黑发,说着一口不太流利的普通话。他回忆,初识陈女士是在2008年底,“我从新加坡到广东进货,在酒店认识了她。”蔡先生是做服装生意的,陈女士在酒店上班,这次见面彼此都留下了不错的印象。“她很不错,这份工作太埋没她了!”蔡先生不仅催促陈女士换工作,还向她展开追求。 蔡先生说,前妻在1997年去世后他一直未婚。经营服装生意多年的他,多少还是有一些积蓄,自认可以给陈女士稳定的生活。然而,祖籍四川金堂的陈女士,当时在老家不仅有丈夫,还有一个孩子。陈女士告诉蔡先生,她和丈夫感情一直不好,离婚不成问题,但要嫁给他就得有条件。“让我给她买一套房子!”蔡先生说,为了迎娶陈女士,他毫不犹豫地同意了。后来,也如他所愿,陈女士辞职回了成都。 2009年初,蔡先生在新加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款给陈女士,折合人民币约为56万元。2月16日,陈女士在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路购买了一套89平方米的二手房,产权证上只有陈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当年7月,二人在新加坡注册结婚。 长期分居 老夫少妻闹离婚 起初,这对老夫少妻感情还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产生了裂痕。“我们长期分居!”蔡先生称,他在新加坡做生意,而陈女士由于文化程度有限,不习惯国外的生活,加之语言又不通,婚后不久就回了成都。“我就每年来成都看望她两三次。”蔡先生说,他到成都看望陈女士时,都是住在小龙桥路的这套房子里,而陈女士在成都一直没有工作,每天都待在家里,生活费全靠他资助,“每次给她汇款,至少都是5000元!”说到这里,蔡先生有些生气,故意加重了语气。 夫妻感情真正恶化,是在去年9月左右。当时,陈女士到新加坡探望蔡先生,期间因生活习惯等问题,二人频频发生争执。陈女士一气之下提出离婚,但蔡先生却不乐意。本来事情已暂告一个段落,但今年6月初,陈女士打电话通知蔡先生,让他到成都办理离婚手续。 闹离婚争房产 妻却突然失踪 8月11日,蔡先生乘坐飞机到达成都,他本是想来挽救这段婚姻,但看见陈女士坚决的态度,最终还是妥协了。这下,当事双方都同意离婚了,他们能否好聚好散呢?孰料,位于小龙桥路的这套房产,成了协议离婚的绊脚石。 “这套房子是我买的,离婚了房子肯定应该归我!”同意离婚后,蔡先生决意要回房产,他每次通过银行给陈女士打款,都留下了凭证。但陈女士却认为房子是蔡先生婚前赠予的,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房子自然归她。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时,8月20日,陈女士以生病住院为由,离开了位于小龙桥路的家。妻子到底在哪?蔡先生十分着急,遂找到成都晚报记者求助。 “她可能怀孕了!”蔡先生告诉记者,他听说今年4月妻子与前夫有暧昧关系,而妻子这次离家出走,也是与她的前夫在一起。“据我分析,这个娃娃很可能不是我的!”蔡先生无奈地说,陈女士离家后,她的手机就一直无人接听。 她的回应—— 房子归谁 法院说了算 8月23日,根据蔡先生提供的信息,成都晚报记者从医院了解到,陈女士确实曾到医院就诊,但未住院,是否怀孕也不得而知。随后,记者也试图寻找陈女士,但一直未果。 8月27日,事情突然出现转机,陈女士终于回到了位于小龙桥路的家中,二人大吵一架。当日,蔡先生还更换了房门锁芯,陈女士则因身体原因,回到金堂老家休养。 8月28日,蔡先生乘机离开成都,他将在新加坡办理相关证明后,再回成都起诉离婚…… 昨日上午,成都晚报记者通过电话与陈女士取得了联系,此时她仍在金堂老家。“结婚前我就跟他说了,要结婚就给我买一套房子!”陈女士称,去年9月左右,她到新加坡探望蔡先生,发现蔡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一气之下才决定离婚。 “房子到底是哪个的,法院说了算!”陈女士说,她也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离婚事宜,但她否认与前夫有暧昧关系。“他是外国人,又是个老头子,很多事情都不方便!”陈女士称,她和前夫是朋友关系,去医院就诊,前夫跑上跑下帮了不少忙。而蔡先生人生地不熟,加之年龄较大,确有不便。同时,陈女士还称,她与蔡先生认识时,并非在酒店工作,而是在工厂上班。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故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女方所有。从法律意义上讲,该房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即或是男方所赠,也无权要求分割。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男方仅在两种情形下,才能向女方主张权利。第一,男方证明买房的钱是女方所借,男方则有权以借贷纠纷为由要求其返还借款;第二,男方证明“购房款”或“房产”是以彩礼形式赠与女方,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则可要求对方返还。 相关法律连接: 1、男方在婚前把名下房产赠与女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离婚男方能否要求撤销赠与? 寇翼律师:《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男方在婚前以彩礼形式给女方房屋,已过户至女方名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就离婚,房产如何处理? 寇翼律师: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彩礼规格也不断在提高,从金银首饰,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以一方名义按揭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支付银行借款,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寇翼律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网易新闻中心:http://news.163.com/11/0830/06/7CMDGIH000014AED.html 成都晚报:http://www.cdwb.com.cn/html/2011-08/30/content_1364004.htm 腾讯大成网:http://cd.qq.com/a/20110830/000354.htm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http://www.yingkelawyer.com/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事务部律师团队
联系电话:13518198654
办公QQ:2444827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