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楼条款因中介误导应如何维权?
“买卖双方同意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楼款当天】或【卖方收齐首期楼款当天】。”划掉了打印的“【卖方收齐全部楼款当天】”,手写“卖方收齐首期楼款当天”签订日期为:2011年5月21日。 6月27日交付了首期款,交了楼。
签订时,地产公司说,提前还款赎出房产证需要20多天到一个月,拿到房产证即可递件过户,当天尾款全额就划给了卖方。即6月内能收到全部楼款了,因此,同意签订【卖方收齐首期楼款当天】交付房子使用。但是现在得知房产证要到7月底或8月初才能拿到,递件办手续1个多月,到了9月了,再等银行放款两三个月,就是最早11月,晚12月。按这样的速度,我收到全部楼款拖了半年有多。这是房地产公司误导收款时间而导致交楼过早,因此我向中介要求,按市场价额度向买方收取“从合同签订日起到卖方收齐全部楼款当天”的一半时间的租金。请问,若协商不了,应该怎样维权?有电话录音。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7-19-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