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援助

我骑电瓶车【已鉴定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由西向东行驶,有行人突然由南向北跑过【非十字路口】与我相撞。经车辆鉴定我与行人的接触点在车子链子处和挡泥板处。对方是位60多岁的男性,无正式工作。事故科下的责任认定为双方责任。行人骨折,据行人方说已花费医药费用8000多,但是我方并没有见医药费用的单据。要求我来赔偿。我同意支付对方4000元医药费用,再支付对方2000元营养费用等,不止我这样做是否正确。我还需要支付对方什么其他费用吗?我听说60岁以上的没有误工费这一说法是吗?
补充提问:
现在是对方要求我支付12000元。说是伤者有工作,据我所知对方在出事故时给事故科的说法是没有工作,如果对方有工作,是不是要出具工作的工资等证明呢?如果对方起诉打官司,会判什么样的结果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7-10-状态:未解决]
赵东昌律师的解答:

如果对方确实花了8000多元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而且双方是同等责任的话,你的做法是对的。2000元作为营养费和其他费用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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