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21 14:59:4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摘自孙中伟著《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作者电话:13371700148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独家首发)
本案中七大重要事实没有查清,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不能排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
被害人是在受伤二天后才死亡,而并不是当场死亡,受害人受伤的部位为肝脏和脾脏受伤,受伤部位为非致命的腹部,而并非心脏等致命部位受伤。本案中被害人死亡并不能排除是由于医院抢救不力,抢救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这种可能性,并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被害人死亡有可能是多因,不能认定被害人的死亡就是被告人的行为所直接、所必然导致的。本案中不能得出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死亡是由于那两天的抢救过程中医院的不当、不力行为所导致的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在此情况下量刑时应当留有余地,不应适用死刑。
第二,关于被害人受伤的刀数并未查清。
本案中诶害人受伤最严重是两刀,而在被告人的所有供述中都只说刺了被害人一刀,另一刀是如何形成的并没有查清楚。有可能是两位在抢刀过程中误伤的,但并没有查清是被害人自己误伤的还是被告人刺伤的。在最重的两刀中有一刀是如何形成的并没有查清楚,而对这样重要事实没有查清的话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一二审法院在没有相应证据的前提下就想当然地推理为是被告人所为显然证据不足,在此基础上判处被告人死刑不当。
第三,被告人腿上一刀是如何形成的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楚。
案发后,被告人的腿部也受伤,公安对被告人做完首次讯问笔录后才叫医生来为被告人处理伤口。本案中的被告人的伤口是如何形成的也是本案中的一个重要事实,有可能是被害人杀伤的,也有可能是相互抢刀过程中误伤的,也有可能是被告人殉情自伤自残的。到底是在何种情况下形成的也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而一二审法院对此重要情节却没有查清。在此种情况下就判处被告人死刑有些草率。
第四,关于两人的恋爱关系这一重要事实也未查清。
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周还到县城的宾馆开房的事实,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提供所住宾馆的名称及位置,宾馆也有登记,同时对于两位2006年间一起在深圳同居长达8个月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在深圳时于被害人过生日时曾送给她戒指等事实一二审法院都没有查清认定。此些事实证明两位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很好,有很深的感情,由此引发的犯罪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
第五,关于案发后林宇豪打电话叫家人来给被害人看病抢救的事实一二审法院都没有查清认定。
此重要事实可以证明林宇豪有积极的抢救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对这一事实,有派出所的两位民警所写的书面证词可以证明,同时也可以查询林宇豪打他父亲手机的通话记录来印证这一事实成立。应当在认定此事实的基础上对林宇豪从轻处罚。
第六,关于案发后林宇豪说的几句气话的性质,林宇豪的内心并没有要杀害被害人的真实意思。
案发后林宇豪以为孟丽丽只伤了一刀,认为她的伤并不严重,并看到被害人还能跑。当孟父拦住他时,林宇豪想到孟父说他没钱没房子,就生气说话想气孟父。在此特殊情况下才说出了想杀人的气话。在那种特殊的背景下林宇豪所说的话完全是小孩子的气话,并不是他内心的真实意思。这才有了后来他说不跑,并主动给家里打电话叫家人找钱来抢救被害人的事实。
第七,在案发后林宇豪一直并未逃离现场,而是积极打电话找家人来抢救,林宇豪并跟到医院。一审法院认定林宇豪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抓获与事实不相符,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二审法院存在的错误
第一,二审认定“林宇豪朝孟丽丽连刺两刀”错误。
“连刺”表明了主观恶性较大,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而在本案中林宇豪的所有供述均只供述了自己只是杀了被害人一刀,后来是两人相互夺刀,在此过程中林宇豪的腿部也受了一刀,被害人另外的一刀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是林宇豪故意刺伤的,而只有可能是双方在抢刀过程中误伤的。因此,二审法院以“连刺”两刀的错误认定来加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而判处其死刑错误。
第二,二审认为“本案虽系恋爱纠纷引发的犯罪,但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并无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位恋人当时都只有21岁和22岁,两人由于尚且年轻的原因在处理恋爱矛盾时都无经验,都不够成熟和理性。案发当天,最初先是孟丽丽的父亲嫌弃林宇豪没钱没房,事业也无起色,这让本来自尊心就很强的林宇豪的心里就不太舒服,矛盾开始产生。在此基础上,当林宇豪为了说话方便而关掉电视时,孟丽丽又说是她家的电视,林宇豪没有权利动她家的东西,再次激化了矛盾。导致自尊心再次受到伤害的林宇豪一气之下作出了不理性的事情。孟丽丽对矛盾的激化和升华有一定的责任。由于两位没有恋爱经验的年轻人不擅于处理矛盾纠纷所引发的激情犯罪,因此对于林宇豪不应适用死刑。
第三,本案中关于林宇豪揭发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行为,但是二审法院并未予以认定。
第四,二审裁定中没有考虑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情节而对林宇豪从轻处罚错误,仅以没有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否定被告人家属的积极赔偿行为不当。
引用类似案例作为辩护理由
为了增强我的说服性,使得林宇豪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判。我翻遍了最高法发布的权威的类似案件。关于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到底应不应当判处死刑?
其中与本案相似的一个案例刊载在《刑事审判参考》中,《吴江故意杀人案——如何处理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此案中吴江一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死缓判决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与本案相似的第二个案例《如何把握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杨克群故意杀人案》(此案由中国法院网发布)。本案中被告人杨克群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重庆市一二审处死刑,后来最高法院在复核时认为此案不应适用死刑,对原死刑判决不核准,发回重庆高院重审。
就在我第一次将律师意见书连同将上述相似案例递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后不久,我在中国法院网上又发现的一篇标题为《与女友私奔遭拒绝愤怒之下捅死女友获重刑》文章,又再一次与本案案情不谋而合。该案的判决结果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是我将该篇案例作为第二份律师意见书的内容再次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并且我对该案与林宇豪案作了一认真比对。
刊载的这篇案例记载: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周某为恋爱关系,后因性格不合,周某欲与郑某分手。此后郑某多次往周家打电话并多次前往周家,均遭到周某父母的拒绝。于是郑某便择日,在周某父母不在家之时,前往周家,让周某同他一起离家出走。在到遭周某的拒绝后,被告人郑某一怒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周某颈部、胸部、腹部、背部连捅六刀,致使周某肺、心、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见被害人死亡后便持刀朝自己喉部、胸部、腹部连划几刀想自杀,但未死,之后逃离案发现场,同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系外伤性、多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案经过新疆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感情纠纷致被害人外伤性、多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首先有一类似的背景,案例中被告人郑某的案发诱因,与本案中林宇豪的案发诱因一致,均为由恋爱矛盾激化而引起的犯罪。经过认真比对,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第一,就主观恶性而言,案例中郑某的主观恶性要比本案被告人林宇豪的主观恶性大得多。案例中,郑某在与被害人周某发生争执后,拔刀向被害人连刺了六刀,并且所刺部位不乏颈部、胸部等致命部位。而在本案中,林宇豪在情绪失控之下,用刀刺了被害人一刀,并为腹部,一旦救助及时是不会死亡的。因此,足以看出林宇豪本意并不是要致被害人于死地,其主观恶性不大的。
第二,就案发后的反应而言,案例中的郑某在实施杀人后,,其在自杀未果的情况下采取的是逃跑的方式。而本案中,林宇豪在案发后并没有逃跑,而且还积极联系家人前来帮助抢救被害人,足以看出林宇豪作案并非出于主观恶性极大,而是是由于年轻冲动所致。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该案例与本案的犯罪动机是一致的,而案例中的郑某其主观恶性还要大于本案被告人林宇豪。但在判决结果中,郑某却被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案中的被告人林宇豪却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对林宇豪的死刑判决不予核准。
最后总结
总之,本案是由于林宇豪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伤害,孟父与被害人家人有一定过错,引发了林宇豪激情犯罪、殉情杀人;林宇豪系一时冲动而杀人,并非蓄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作出死刑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对林宇豪的死刑裁定,并撤销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的裁定发回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之后,认为:
后对林宇豪予以死刑改判,改判林宇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我再一次以自己的努力挽救了一位死刑当事人的生命……
(三)沉重的社会反思
曾经爱,就放爱一条生路
在我办理的很多死刑案件中,因为感情的纠葛最终选择如此伤害的远不止这一起。
想来爱情这个东西,真让人既爱又恨又难以捉摸。
最终悲剧的造成无外乎受得不到之苦或是失去之痛,我一直都不知道对于这个命题该给人寻求一个什么样的了悟的途径。感情这个话题远是超乎于一切道德与法律之外的东西,爱情来的时候它的魔力不是世间任何东西能阻挡的了的;爱情走的时候有时候也是一种必然的宿命。不甘心于得不到或者失去实际上只能是作茧自缚,如果继续想突破这种状态那么对于自己也好对于他人也好,只能是一种摧毁性的力量。
有一个故事,让我的内心很受触动,想必很多人都听说过:
从前有个书生就在要与未婚妻结婚的时候却得知她嫁给了别人。书生很受打击,精神一蹶不振。这时,一僧人一面神奇的镜子让这个书生看到了他与未婚妻的前世。“茫茫大海上,一名遇害的女子一丝不挂地躺在海滩上。路过一人,看一眼,摇摇头,走了。又路过一人,将衣服脱下,给女尸盖上,走了。再路过一人,过去,挖了个坑,小心翼翼把尸体掩埋了”。僧人告诉书生,“那具海滩上的女尸,就是他未婚妻的前世。书生是第二个路过的人,曾给过她一件衣服。她今生和书生的相恋,只为还一个情。但是她最终要报答一生一世的人,是最后那个把她掩埋的人,那人就是她现在的丈夫”。书生大悟。
感情里,你与遇到的人大多逃不掉上述三种关系,你梦想着他/她与你成为最亲密的关系,可是你的前世曾经对那个无助的人熟视无睹或是只有一件衣服之恩而已。
我是个宗教虚无主义者,我从不偏爱热衷于某一宗教,但是对于所有正当合法的宗教我相信存在即是合理,我吸收其中能够触动我心里的部分。譬如我一向笃信于佛教中的因果轮回观念。
我相信今生所有际遇之果皆是前世种下的因,我不是在宣扬宗教信仰论,我只是觉得人在面临折磨你灵魂的难题的时候是需要积极寻求一些东西帮你进行一番心理调适的。
爱情这个东西,最需要缘分。是你的,你留或不留,他/她不会走;不是你的,你拼命挽留,他/她要离开。
想明白了,顿悟了,也就觉得爱情这个东西,不过如此,没有什么可以纠结的,也没有什么好让人执迷不悟的。
佛语有曰,“因爱故生忧,因爱故生怖,若离于爱者,无忧亦无怖”。但人既生于红尘俗世,离于爱者,怕是寥寥无几。
那么可不可以做到像席慕容所说那样,如果雨之后还有雨,如果忧伤之后仍是忧伤,从容面对那别离之后的别离,微笑地继续去寻找一个不可能再出现的对方。
或许,最大的悲剧恰恰在于什么都明白,只是做不到。
我只能说,一切的妄念需要一个人不断的去修行去抑制,人这一辈子就是在世上修行的一生。我也只能说,如果你不断的让欲念膨胀,最终让邪恶占据了你的心,法律解决不了你的心结,可是它会让你为你邪恶的想法与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无论是解脱或者解脱不得,既然曾经爱过,就放爱一条生路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