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雄雄局长故意杀人案死刑不予核准最高法院裁定书

时间:2011-06-05 18:50:35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宣雄雄局长故意杀人案死刑不予核准最高法院裁定书

广东宣雄雄局长在办公室杀害副局长一案最高法院死刑改判裁定书

  备受多家媒体报道的广东宣雄雄局长在办公室疯狂杀害副局长一案近日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的死刑判决,这一起引起公众及媒体广泛关注的特大案件暂时告一段落。作为被告人宣雄雄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现提供本案《刑事裁定书》,以供关心此案及死刑制度的专家学者们做死刑学术研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刑五复4341168X号

被告人宣雄雄(化名),男,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XX县,大专文化,原系XX局长,XX人大代表,住……。

(辩护人孙中伟,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71700148)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宣雄雄犯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12月13日以(2007)湛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宣雄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宣雄雄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9月4日以(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宣雄雄与被害人陈XX(男,殁年51岁)分别系广东省XX局局长和副局长。2006年12月30日,宣雄雄听说陈振华要当正局长,认为陈要抢自己的职位,产生杀害陈的念头。2007年1月3日9时许,宣雄雄到陈XX的办公室,趁陈不备,用扳手将陈打倒在地,以用裁纸刀将陈双手手腕的血管SS割断,致陈因颅脑严重损伤后并出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案发当日,宣雄雄由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事实。

……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雄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雄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宣雄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0号维持第一审经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宣雄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0号维持第一审经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宣雄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邵生

审判员 张卫兵

审判员 王海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章)

二O一O年XX月XX日

书记员 林谢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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