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