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两个月之前,我在公交车上和一女子由于拥挤推搡发生口角,由于推了当事人一下,导致其摔倒。之后去了派出所调解,经双方友好协商我向当事人赔偿了人民币500元人民币。2个星期后,当时办案民警到我单位和我领导谈公事的时候提起此事,并找到我说事发当天当事人去医院检查发现其左手小指头骨折,由于不满意调解结果已经信访了,并要求我再次做好赔偿准备。
我郁闷了。。。有什么事不能在电话里说,非要在谈公事的时候说起私事!

昨天派出所的哪个小警官又打电话来了,说对方伤以痊愈,要我到派出所再次调解,赔偿对方营养费,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明天我就要去调解了,大家觉得我到底要不要对当事人进行再次赔偿?如果再次赔偿之后,对方事后又觉得不满意再次单方面撕毁私了协议的话,我又该怎么办呢?

我有三个疑问
1.对方单方面撕毁私了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2.如果需要我做再次赔偿,我需要支付对方的费用怎么算?因为一个巴掌拍不响,其实双方都有责任的,为什么要由我承担所有的费用呢?如果赔偿一系列的费用,我能不能和她先确认好责任之后,按照责任比例支付我该承担的?
3.我不知道和当事人在派出所一次又一次的私了要持续几次,我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7-28-状态:未解决]
陈海峰律师的解答:

除非出现新情况,否则对方无权不承认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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