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6 16:45:5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例提示:
2005年,林先生在A县B村建造房屋一座,由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A县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林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林先生的行为是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决定没收林先生建造的房屋。
维权尹录:
京城著名拆迁律师尹利兵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具体到本案,林先生建设涉案房屋的行为发生于2005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年份是2008年,显然建设房屋的行为早于该法实施的时间,处理林先生建设房屋的行为适用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林先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请求复议机关撤销A县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拆迁律师尹利兵代理的众多维权案件中,违法建设问题屡见不鲜,而实际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如果您也遇到与林先生类似的情况,建议您尽快联系我们,尹利兵律师团队将会一对一为您具体分析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