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
律师您好!
我现在住的房子是1990年某办事处的集资建房,当时集资4000元(有收据),1995年他们本单位的人员参加房改都买下了住房,当时也让我又交了5000元的预购房款(也有收据),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又不卖了,那些钱也没有返还给我,但是房子我一直住着,维修等的一切费用都是我自己出钱处理的。现在有可能拆迁,不知道这种情况按照法律程序会怎样处理。恳请您能给我一个好的建议,谢谢!
补充提问:
谢谢您的解答,那么我以前交的集资款和预购房款应该怎么算?现在这房子的所有权是单位所有, 他们是否应该先卖给我?若是卖给我,应该以现在的评估价还是当年交预购房款时的价格?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8-03-状态:未解决]
孙文雪律师的解答:
您好!1.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您到目前并没有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您取得的只是房子的居住权或使用权;2.根据国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子的补偿款是要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
因而,您不能取得房屋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