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询 有能力最高检抗诉的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HQ公司与SH公司签订《联建合同》,约定SH公司出7.73亩建设用地HQ公司出资金联合开发商品房,在控规21226平米的基础上SH公司分得30%面积HQ公司分得70%面积。同时签订《联建补充协议》约定SH公司分得30%面积由HQ公司代售。
2003年HQ公司与SH公司签订《联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控规21226平米的基础上SH公司分得25%面积(即绝对面积5310平米)HQ公司分得其余面积,SH公司分得25%面积由HQ公司代售(具体协议另订)。
2007年SH公司将HQ公司诉至市中级法院,要求分得6465平米价值1853万元,理由是联建的商品房实际建造面积增加了4635平米。HQ公司答辩:(1)SH公司按合同只应分得面积5310平米,实际增加面积与SH公司无关。(2)SH公司分得面积,应当扣除应摊不可销售面积791平米,SH公司仅可分得4519平米。(3)SH公司分得面积价值,应当扣除HQ公司代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220余万元。(4)SH公司分得面积价值,应当扣除HQ公司代缴销售税费390余万元。 SH公司应分得价值725万元款项。
2008年9月市中级法院判决HQ公司给付SH公司1853万元,HQ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2009年3月省高级法院判决HQ公司给付SH公司1753万元,HQ公司不服申请再审至最高院。
2009年11月最高院驳回HQ公司再审申请。
目前HQ公司准备向最高检申请抗诉是否可行,敬请指导。
联系方式:QQ:438053913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11-22-状态:未解决]
王伯辉律师的解答:
申请抗诉是否可行要看你们之间双方的合同约定,详细咨询请电话联系。1391017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