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房产协议,行文措辞不太严谨,请律师帮忙看看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协议内容如下:
为避免夫妻感情破裂时,发生财产分割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共同商议达成如下协议:
男女双方婚后共置两处房产中的一处,位于××小区的房子为女方私人所有。另一处位于××小区的房子视具体情况另行分割。鉴于此两处房产是以男方名义办理的住房证,如在财产分割时,女方放弃居住使用权,男方有义务将房屋变现交予女方,再行分割。
疑问:1、协议中写明房子为女方私人所有,但行文措辞不太严谨,请问具备法律效应吗?
2、有一处房产登记时间在婚前,女方出资的钱是以现金方式给到男方,男方现在不认账,但协议中提到“男女双方婚后共置两处房产”的字眼,是不是可以认定是婚内财产?
3、协议中财产分割没有提到是按当时购置的价值还是现在的市场价,请问诉讼离婚时,按什么判?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7-31-状态:未解决]
王伯辉律师的解答:
建议你们找律师代书,并将你们的真实意愿向律师表达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