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4 12:09:38 作者:徐丰伟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XX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律意见书
XX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接受XX委托,指派徐丰伟律师(15552558007)作为其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阅读了起诉意见书,听取了XX对案件陈述,对本案相关问题有进行了了解,为有利于公诉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XX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适宜。
一、辩护人认为XX涉嫌贩卖毒品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适宜。
案件事实:
XX于2015年1月15日卖给马XX甲基苯丙胺0.67克,XX于2014年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马XX,XX于2014年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刘XX,XX以上犯罪事实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因2014年XX贩卖给马XX及刘XX的甲基苯丙胺无法确定具体克数,结合XX自己吸食及将甲基苯丙胺送人及2015年1月15日贩卖的所谓1克实际为0.67克的事实,可以推断XX实际贩卖的甲基苯丙胺不足6克,亦或认定为多次贩卖。
法律依据: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高院量刑意见》(十五)(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达到20克、不满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克、不满7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鸦片每增加4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3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辩护人认为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适宜。
案件事实:
2015年1月22日侦查人员在XX暂住的二楼出租房东墙床脚被褥下及东墙简易橱柜内搜查出的38.65克甲基苯丙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该38.65克甲基苯丙胺XX主观上没有贩卖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贩卖的行为。XX自2014年共贩卖甲基苯丙胺不足6克,且购买方马XX、刘XX曾是男女朋友,马XX介绍刘XX从XX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除此之外XX没有其他的购买客户,该38.65克远远超出马XX、刘XX的购买能力因此不可能是卖给二人的,实际上是XX自己吸食并打算送人用的,因此XX主管上没有贩卖的目的;该38.65克甲基苯丙胺系在XX暂住的二楼出租房东墙床脚被褥下及东墙简易橱柜内搜查出的,是其藏匿在住处且比较隐蔽的地方,并非是XX将该38.65克甲基苯丙胺欲交易被侦查人员抓获的情形,因此客观上也不符合贩卖的构成要件。总之XX以邮寄方式接收的该38.65克甲基苯丙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XX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适宜。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律师:徐丰伟(15552558007)
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