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纠纷
既是开发商又是没有物业资质和小区居民有十年供热关系的包烧单位,今年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本地一家有物业资质但无供热许可证的包烧单位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把物业管理权和包烧权转让给了对方。这家公司信誉极不好,服务质量极差既是开发商又是没有物业资质和小区居民有十年供热关系的包烧单位,今年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本地一家有物业资质但无供热许可证的包烧单位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把物业管理权和包烧权转让给了对方。这家公司信誉极不好,服务质量极差。先是以《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第39条和第44 条有关条款为依据,在今年取暖期到来时,先张贴通知要求小区居民先限期预交50%的取暖费,居民多数未交,该公司就以一天只给2个小时的温度不到16度的热来处理,由此产生纠纷。小区居民到市里反映,要求供热主管部门收取该公司供热保证金后,居民再和其公司签订正规供热合同后,才交取暖费。市供热主管部门以省里未下发供热许可证,无法办理,无法执法为由不予协调,供热方经理更是避而不谈,居民一直挨冻,事情陷入僵局,我们该怎么依法维权?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2-11-08-状态:未解决]
邹伙发律师的解答:
对方的行为违约的。 还有法律问题也可打电话咨询 18701086504